建筑物的抗爆要求、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及正压作用时间应通过爆炸安全性评估确定。
抗爆建筑物遭受一次设计爆炸荷载作用后,建筑物和结构构件的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建筑物可产生局部构件破坏,但不应影响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建筑物可继续使用,进行一般性修理或更换应恢复其完整性;
主要结构构件不应产生较严重的损伤;
次要结构构件可产生永久性变形,可经一般性修理恢复或更换。
3.抗爆建筑物的结构体系可根据爆炸荷载参数、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材料、施工和使用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对比后确定。
4.抗爆建筑物的结构体系、结构构件及其节点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结构体系应具有计算简图和爆炸荷载传递途径;
结构体系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爆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结构体系应具备抗爆能力和变形能力;
局部构件的破坏不应影响结构的整体稳固性;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5.抗爆建筑物可根据爆炸安全评估确定的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采用下列结构形式: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大于 6.9 kPa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加劲砌体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大于 6.9 kPa 且小于 21.0 kPa 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加劲砌体抗爆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钢框架-支撑结构。
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不小于 21.0 kPa 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
6.抗爆建筑物的钢筋混凝土抗爆外墙、加劲砌体抗爆外墙不宜承重。钢筋混凝土抗爆外墙宜与主要结构构件脱开布置,脱开距离不应小于抗爆外墙的最大塑性变形,且不应小于50mm。当爆炸冲击波峰值入射超压小于 21.0kPa,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抗爆墙结构的单层建筑物,抗爆外墙与框架柱、框架梁等主要结构构件也可不脱开布置。
7. 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中,当只有一部分需要进行抗爆设计时,应计入非抗爆设计部分在爆炸中破坏后对抗爆设计部分的影响。
8. 既有建筑物抗爆设计中,当外部设有雨篷、楼梯等附属构件时,应根据抗爆验算结果采取抗爆加固措施。
9. 除门窗洞口外,抗爆建筑物外墙的开洞尺寸不应大于 1.0m,洞口间净距应大于洞口宽度。所有外墙、屋面的开洞均应采取整体抗爆密封措施,并能抵抗相应的爆炸荷载。